問:哥林多前書七10-11節說 :「 我吩咐他們,其實不是我
吩咐,乃是主吩咐,說,妻子不可離開丈夫,若是離開了,
不可再嫁。或是仍同丈夫和好。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。」作
妻子的是不是真的不可離開丈夫,即使丈夫有了另外的女人?
作妻子的可否要求丈夫離開第三者,好再復合?
答:聖經說的雖好像是指妻子,其實作丈夫的也是同一原則。是
的,聖經不主張人離婚,離婚的不可再嫁娶。
        但是如果一方有了第三者,那麼他/她就是犯了姦淫,犯了
姦淫就可構成離婚的理由(當然不一定因而要離婚)(馬太十九9)。
犯姦淫是破壞了婚約,因此無辜的一方(無犯姦淫者)是可以再嫁
娶的。
        離婚是無路可走時的辦法,因此,如果配偶有外遇,而受害
者肯原諒和接納他/她,當然可以要求犯錯的配偶離棄那第三者,
好能復合,這是合理的做法。
        今天很多人離婚,基督徒也不少。這樣做是不是可以,就要
看他們離婚的理由是什麼,和由誰主動。
         一般來說,如果是因為姦淫和暴力的原故離婚,是可以接納,
也是聖經准許的。但如果是因為性情,興趣,性格不同、不合而
離婚,則不是神所准許的。他們應該找人幫助,輔導,彼此協調,
雙方亦要努力改變自己,以求彼此能和諧相處,而不是一走了之。
這種不是神所准許的離婚,那主動提出離婚者不可以再婚,若再
婚就是犯姦淫了(馬太十九9)。可惜今天人不聽神的話,任隨己意
和世界風氣而行,隨便離婚,造成許多破碎家庭,禍害下一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