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. 百姓犯罪 (二10-17)
      從第十節起,先知的話語轉向「猶大人」,就是指向一
般百姓,指責一般百姓也犯罪。在這裡我們看見,祭司犯罪
的結果,不但引來自己受虧損,更會引至百姓也犯罪。因為
他們在百姓面前立下了壞榜樣,也可以說是他們使百姓失去
了標準,沒有了尺寸。祭司在宗教信仰上失去見證,自然也
影響百姓在生活上失敗,成為百姓犯罪的藉口。
 a. 詭詐 (v.10)
      「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?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?我
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,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?」,
這是百姓常犯的罪 - 詭詐。詭詐就是不忠實,不誠實,用不
正當的手段對待人。
      「以詭詐待弟兄」,就是以詭詐對自己人。以詭詐對外
人已不好,以詭詐對自己人,對自己親人更是豈有此理。因
我們是同有一位父,也許是指肉身的父,就是同出於一族系,
同一血源。既有那麼親密的關係,為什麼要欺騙對方呢?
      「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?」,先知在這裡的意思是要
指出,即使不是同一位父,沒有親戚關係,也不應該以詭詐
手段對待,因為人都是同一位神造的,都是源於神的。既是
源出於同一的神,其實就是同源,有血源關係。無論有無親
戚關係,我們既是同出於一,屬於一,就不應該用詭詐手段
對待。
      「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?」,先知在這裡指
出,原來以詭詐待弟兄是背棄了神與列祖從前所立的約。雅
各本來是詭詐的,一再的以詭詐手段欺騙哥哥和父親,聖經
明明的將他的詭詐行為記下來,而且他後來也被他岳父以詭
詐對待,在岳父手下受盡苦頭作為報應。因此,當他們從埃
及出來,神就藉摩西將律法賜給他們,成為他們當守的約,
不准他們以詭詐待人。例如:如果他們以詭詐手段騙了人的
財物或其他東西,他們就是犯了罪,要歸還所騙的,並要加
上五分之一作為罰金(利未記六1-5)。不但如此,就是連那些
在家中作奴婢的,主人也不可以用詭詐方法欺騙他們(出埃及
記廿一8)。既然連奴婢也不能欺騙,因此,神責問他們怎可
以用詭詐對待弟兄呢?人若以詭詐對待人,就是犯了罪了。
當人心中沒有神,對神的慈愛起了懷疑,又加上看見宗教領
袖也不遵行神的道,一般百姓就會容易犯這毛病了。
 b. 娶外邦女子 (v.11)
      「猶大人行事詭詐,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,行一
件可憎的事; 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,娶事奉
外邦神的女子為妻」(v.11),這是百姓犯的第二件錯事,與
不信神的人通婚。
      「猶大人行事詭詐」,這是一件在神眼中看為詭詐的事。
大概是他們用各種各樣的謊言來辯解,各種各樣的手法來達
到目的。神說這是詭詐的。
      「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,行一件可憎的事」,這
件事在神看來是可憎的。不但是手段可憎,更是事件的本身
可憎。他們娶外邦女子為妻是在耶路撒冷,就是聖殿的所在
地。尼希米記給我們看見,作這樣事的有些是祭司帶頭(參尼
希米記十三23-31),這是多麼的可憎呢!
      「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」,這件事神看
為是褻瀆的,是褻瀆了祂的聖潔。原來與拜偶像的外邦人結
婚是褻瀆神的,可並不是普通不同種族人結合那麼簡單而已。
這種結合是褻瀆的,因為是褻瀆了神的聖潔。神是聖潔的,
忌邪的,而拜偶像卻是在宗教上,信仰上犯了淫亂。拜偶像
是叫人離開神,跟從魔鬼和跟從牠的污穢之靈,因此,對屬
神的人來說,這是褻瀆了神的聖潔,行了不聖潔的事。
      「凡行這事的,無論何人,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,
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」,這是娶外邦女子的結
果,就是至終被剪除,就是與神再沒有分。他們的供物也幫
不了忙,因為神根本就不會喜悅,祂不會受賄賂。供物不被
收納就是與神沒有分,沒有關連。但更重的是,他們要被剪
除,被除去,從雅各的帳棚中,就是雅各的家中,也就是神
的家中被除去,在神家中再也無關無分。從此神家中一切的
好處都與他無關無尤,他怨不得誰,因為是他自絕於神的家
門之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