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的律例
利未記五:14 - 六:7 -- 獻贖愆祭條例

        我們常對贖罪祭和贖愆祭有混淆,分不清其中的區別。
事實上,它們的分別不大,亦不容易分,它們都是為贖罪而
獻。贖愆祭不同之處是被定罪而要加上刑罰,這種罪除了要
獻祭外,還要繳罰款。

一. 干犯聖物 (五:14-16)
        「人若在聖物上誤犯了罪」(v.14)。聖物本該是神聖的,
應和罪無關,但人的毛病就在此,在神聖不可侵犯的事上,
卻常得罪神。也許是損壞了聖所的物件;也許是隨便觸摸聖
所的東西以至做成破壞。犯這錯的人可能是來獻祭的人,但
更可能是在聖殿事奉的人。
        要加繳罰款,使人覺心痛並覺其嚴重性。
        我們常對神輕忽,隨便。對神家的東西更常如此。沒有
好好愛惜,常弄污弄壞,常遺失丟掉,常沒放回原處,以至
別人找不到。這種輕忽,隨便,表示了我們不夠尊重神,沒
有把神家看為重要。
        我們真要向神認罪,並要賠賞表示知錯。

二. 干犯律法 (五:17-19)
      「若有人犯罪,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。」
(v.17)這是在律法,律例上犯了錯,也要獻祭賠賞。
        我們對神的話也常輕忽,不夠尊重。當作耳邊風,聽不
進去。怪不得我們有許多表現常和聖經的教訓脫節,不一致。
被外人批評,神被羞辱。可惜我們常不以為意,利未記告訴
我們應認罪並應加以處罰。

三. 干犯別人 (六:1-7)
        「若有人犯罪,干犯耶和華,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,或
交易上,行了詭詐。」(v.2)這是侵犯了別人的利益,要被罰。
        騙人、搶奪人、欺壓人、撿別人東西都是侵犯別人利益。
不但要如數歸還,還要加上罰款,要向神認罪獻祭。
        神要我們尊重別人。神要我們看別人和自己是平等的,
利益、權利是一樣的,不可干犯,侵奪。
        神要我們制止自私自利,好損人利己的罪性。人若不加
以制止,任讓這些敗壞性情自由發展,人類社會將不堪想像。
神要我們向祂認錯,神也要人向人認錯。因為神看得罪人就
是得罪祂。這樣公開認錯、賠罪,可以減少損人利己的敗行,
並防止它再發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