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的律例
利未記廿二章 -- 祭物的律例

        獻祭給神是件非常神聖的事,這些祭物被稱為聖物,是
分別為聖的,因此要非常慎重,不可輕忽 (v.9)。

一. 不可吃祭物的人  (v.1-16)
        吃祭物表示有分,和分享神的物,要享受至聖的神的物,
因此不是隨便就可以吃。

A.  不潔的祭司不可吃。
        祭司本來是當然可以吃祭物的,但是什麼時候不潔,他
就不可吃。
        有傳染病如大痲瘋的,就長期不可吃,直等到痊癒。(v.4)
        有偶染污穢的,那一天就不能吃,直到日落,洗身自潔
以後才可吃。(v.4-7)
        祭司若輕忽這至聖的物,必要把他治死。

B.  外人不可吃  (v.10-16)
        外人就是不屬神的人,不信神的人。他不信神、不屬神,
自然應該在這聖物上無分。
        外人無論和祭司有什麼關係都不可以吃,不能講交情,
不可以講關係。他不屬神就不能享受神的分。
        外人若屬於祭司家,無論是什麼方法歸屬,他們就可以
吃,因為已屬於祭司家的人。(v.11)
        祭司的女婿若不是利未家的人,還是不可吃祭物,因為
他始終不是事奉神的人,因此不能因人情而通容。
        若有人不知道而誤吃了,就要加五分一作賠。
        神要人尊重祭物,故然是因為那是給神的,但同時也要
人知道,這是人獻給神的禮物,要尊重這獻祭的人,故不可
輕忽。今天,我們若明白這個道理,我們就不敢隨便對待神
家的錢,和弟兄姊妹的奉獻了。

二. 不可獻的祭物  (v.17-23)
        獻祭給耶和華本來是件好事,美事,但是在所獻的祭物
上,也是不可以隨便。

A.  祭物要完全。
        有殘疾的不可獻,無論是什麼疾病,是從什麼地方來,
都不可獻,因為不蒙悅納。
        獻祭是獻給神。是向祂還願,是甘心獻,或是為感恩而
獻平安祭也好,總之是要給神的。獻沒有殘疾的表示有心,
表示尊敬。我們若收到一件破爛的禮物,我們會覺得不高興,
我們拿一些殘破的獻給神,對神無心,怎會蒙悅納呢?

B.  獻祭物給神也要有人情味。(v.26-28)
        獻祭是一種愛的心意,因此這愛的心意不但要向神流露,
也要對祭物流露。
        才生下來的祭牲要在第八天才可以獻,七天讓牠和母親
在一起,享受母愛,這是溫情。不可同一天宰母和子,這也
是溫情。
        神要藉這條例教導人作一個有情的人。我們對神要有情,
我們對別的也要有情義。人若對祭牲也有情,那麼他對人也
必有情。我們不能說我只愛神,其他就一概不理。我們要愛
神,也要愛神所愛的。充滿愛的獻祭,才能蒙神悅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