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﹕人是有自由的,他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,別人沒有
權干涉他的自由。同性戀的人的選擇,別人怎可以反對呢﹖
答﹕人有自由選擇權,人的自由不應被干涉,一般來說是對的。
    正常和正當的自由,別人不應該干預,那也是對的。
    但是當人的自由影響到別人時,他的自由是應該受到限制
的。不正當和不正常的自由需要被告知,被提醒,甚至被警告
也是對的,是必須的。不然他就不知原來自己是錯的。
    這就是法律的作用。
    人有吐痰的自由,但是「不可隨地吐痰」告訴人,隨地吐
痰這自由是錯的,會影響大眾的環境和衛生。又例如﹕人是有
權開收音機聽自己喜歡的音樂的,但是,當聲音太大,就會被
禁止,因為會影響別人的安寧。政府有權並且有責任告訴人什
麼不可以做,什麼事應被禁止,因為會影響別人和社會。這是
為了整体的好處。
    如果政府有這樣的權柄和責任,那麼神就更應該有了,因
為祂是神。為了全人類的好處,神在聖經裡禁止了許多為害社
會,人類的罪,諸如﹕凶殺,姦淫,撒謊和同性戀等等。神這
樣做不是要禁止自由,乃是要禁止不當的自由。試問﹕不當的
自由是應當被禁止,還是任由它發展呢﹖